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坐牢的。
根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赔偿时,如果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的,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事故责任方承担的是民事偿还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如果不能主动偿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要求偿还垫付的款项;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责任方仍不能自觉履行的,则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可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责任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