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对时效进行明确规定,其用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义务人去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一年时效过后,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就劳动者而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只是会导致其无法获得行政救济,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如果存在法定的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事由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认工伤情况,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待仲裁庭出具裁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后,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提讼,请求认定为工伤并请求工伤赔偿。
3、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提起人身损害之诉,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