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是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其程序。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原因一般是执行失去其依据、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等等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执行终结的原因有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市高级人民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具体了执行终结的原因。其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
(五)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蓝天公司已被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了,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裁定执行终结是有其依据,也是合理的。当然对于你的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