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1、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
2、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
3、而程序公正稳定性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