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长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是通过明法析理、劝解说和促使问题或纠纷化解。司法所长本身没有裁定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当调解人员(司法所长也是调解人员)认为调解不了,或当事人不服从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及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只能寻求其它解决问题的途径。 司法所长指导你如果不服去诉讼,是正常的告知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但简单纠纷应即时调结。一个月还不能调结的,应引导当事人以其它方式解决(如到诉讼、申请仲裁、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