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第
一,对于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
二,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以邻为壑,将污水或有意改变相邻间自然水的流向,损害他人农田的,《物权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