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与婚前或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依法则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3、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A、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抗辩善意第三方。
4、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具体处理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个人物品,应归个人所有。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