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两方共有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纷争经过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置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置等流程,及时化解冲突,将冲突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乡村。
1.商量。争议两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法、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商量,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商量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议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议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借口、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到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置。调解不成未达到协议的,应当及时提议处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置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议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