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双重特性。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但实践中,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稳定角度,应避免轻易否定公司章程,尽可能的由当事人对章程瑕疵或者缺陷进行补充或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