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我国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福利收养机构,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 发现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如下救助措施:一是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接受救助,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协助救助场所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于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保证这些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