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的案件由检察院向提起公诉,除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由人民检察院撤回外,不能由受害人提出申请撤诉,但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受害人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