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