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既属于财产关系,也属于人身关系。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看,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特点,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备这种双重性特点。双重性特点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地相当突出,著作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只能有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不能转让和授权他人许可使用;著作财产权则是作者控制作品的使用而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如专利权领域、商标权领域、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流不布图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就没有表现出人身权的属性,而只表现出单一的权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