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人员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条)。
罪的构成
1、公司、企业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手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是要有索取或行为。二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是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对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经理、厂长、会计、职工等行政、业务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