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纠纷可能的赔偿责任主体有三个:
A旅行社、
B旅行社和沙排景区,涉及两个类型的合同关系:田某和
A旅行社的包价旅游合同,以及
A旅行社和
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依照《旅游法》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B旅行社受
A旅行社委托作为海岛游的地接社,应当按照田某和
A旅行社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
A旅行社与
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来履行义务。田某心脏病发时,
B旅行社的导游不在现场,没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通知、协助和照顾义务,存在过错。当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根据《旅游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故田某的家人可以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地接社
B旅行社赔偿,也可以向海岛游的组织者
A旅行社要求赔偿。再者,沙排景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罔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此纠纷中,景区缺乏进行安全生产所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也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未能在
第一时间对发病的田某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此外,田某作为受害人应充分考虑旅游的风险,正确评估年龄、天气、病史等各种因素,提前做好一定的防范。虽然前述三个侵权主体均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田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间接侵害,但致使田某身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疾病。故对于田某的死亡,其本人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而3个侵权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