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已经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抽逃资本,公私不分的行为,当公司破产的时候只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偿还欠下的债务。股东在偿还债务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出资为限的,并不需要承担所有债务,这个时候不涉及刑事问题。但是如果股东存在着抽逃资本,公私不分的行为,有可能就涉及刑事违法犯罪问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