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数据统计啊 ,盗窃罪平均每年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超过20%,实务中盗窃他人财物达到1000元的,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许多人都会有疑惑啊,这个盗窃财物的数额,办案机关到底是如何确定的呢?其实司法解释已有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不同盗窃赃物不同的金额确定方法。
第一,若盗窃一般的财物,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那么应按照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那么
第二种就是以下的这些物品呢,就有特殊方法来对他进行定价:这些主要是指第一,盗窃的是外币的,
第二个呢就是盗窃电力、燃气、水这些财物;
3、
第三个就是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这些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第四呢就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
第五呢就是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这些都是特殊的方法来认定。因此,我们不要去不劳而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是很容易确定的,刑事责任呢是难以逃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