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屋被儿子偷卖,第三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一般房屋不能要回,但可以向儿子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