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越来越成为一个兜底罪名,很多案件公安机关都是先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然后根据侦查再变换罪名,这也导致了寻衅滋事罪被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