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通常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通常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通常的诉讼做法,这些做法通常不直接牵涉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搜罗、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议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牵涉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做法,如代理当事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通常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越过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做法,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隶属无效诉讼做法,由其自行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