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等。
解析: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