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弃耕、撂荒主要有以下原因:承包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旱涝等自然灾害;耕作条件差;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误工无法耕种;收回的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当发包方已经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收回土地时,由于弃耕、撂荒属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发包方为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粮食收益,将撂荒的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并无过错,故对于由此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不应由发包方和第三人给予赔偿。许里悠给他派分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