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2、明确请求范围。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2)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3)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