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流浪狗进入小区后,如果被害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咬伤,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物业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