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因合同的效力尚未明确,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享有撤销权,其二者应享有的是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在行使方式上,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效力并未得到法律确认,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也较为自由,一般通过通知相对方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合同确定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撤销权人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之前依法享有撤销权。追认生效后,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随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