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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1-03-22 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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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很多,以下列举了几点:1、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4、村集体以外的人员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法律依据】
    湖南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规定如下: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全文
    7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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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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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⑴单位职工:湖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⑵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⑶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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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倒塌房屋征地补偿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诸如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当地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予以补偿。
而对于危房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补偿事宜,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被认定为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低保户或一般农户中的任何类别;
其次,户籍须在当地村集体内并为该住房的所有权者;
最后,需要在当地农村危房摸底调查过程中被正式列为在册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补偿方案以鼓励居民自主建设为主,政府适度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而言,若是一般农户的一级危房,每户可获得0.83万元的补贴;
若为困难农户的一级危房,每户可获1.23万元的补贴;
而对于五保户和低保户的一级危房,每户可获得2.23万元的补贴。
此外,五保户的二级危房每户可获0.85万元的补贴;
低保户、困难户以及三级危房每户可获0.65万元的补贴;
一般农户的二级危房与五保户的三级危房每户可获0.7万元的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政府政策存在差异性,补助标准可能会因地制宜有所调整,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应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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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行政案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提及的“暴力”仅限于作为侮辱他人的手段之用。
例如向他人身上泼洒屎尿、涂抹污秽之物、强制性地修剪头发、逼迫他人做出一些有损尊严与人格的举动等等,而并非指向于殴打的、损害人体健康的暴力行为。
倘若行为人确实存在着蓄意伤害他人健康的主观意图以及实施了相关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伤害罪来加以惩处。
(2)通过使用恶毒且尖酸刻薄的言辞对受害者进行嘲讽、谩骂,使得受害者在公众场合下颜面尽失,无法承受这种羞辱,比如在公共场所散播受害者的个人隐私、生理上的缺陷等信息。
(3)文字侮辱是指通过张贴大字报、小字报、绘制图画、漫画、书写信件、书籍或其他形式的公开文字等途径,泄露他人的私人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的人格尊严,从而破坏他人的声誉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政诉讼提供假证据法律后果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行为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据的不当行为,那么法律将会对此作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首先,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庭可能会对涉案人员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要求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重蹈覆辙。
此外,法庭还可能强制行为人撰写一份诚恳的悔过书,以表达他们对于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和决心改正的态度。
如果情况更为严重,法庭甚至有权利对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或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然而,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那么法庭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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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缴费标准。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分为五档: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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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医托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查获的医托行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五日以上至十日以下拘留的惩罚,同时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医托通常以欺骗、欺诈等手段,非法获取患者钱款或从中谋求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则需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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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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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提起行政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着眼于严格的专业要求,我们需要确保诉讼的启动方——原告具有适当的资格(即对涉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身具有合法的利益牵连关系)。
同时,需以确切无误的被告为指向,且诉求应当清晰明了,且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依据之上。
此外,诉讼请求必须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初级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以下类型案件:
针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以及在其辖区内属于重大、复杂性质的案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它将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建铁路征地如何确保合理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及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四部分组成。
各地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详细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
另外,关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方法(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为依据,并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核准。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在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其次,青苗补偿费则是指用地单位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行为而遭受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再次,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在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由于征地行为导致毁损后,向该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最后,安置补助费则是指用地单位为了安置因征地行为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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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的主要内容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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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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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宅基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呢?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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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行政案件公安可以到场旁听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复议并非一定需要进行听证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会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来审理案件;
然而,若当事人有此要求或经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判断为必要情形之下,则可向相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情况,以倾听当事人、被诉方以及第三方的意见。
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深度审查,并依据其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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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纳税人来说,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就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而对于选择购买二手住房(即“存量房”)的纳税人而言,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如果纳税人将自有房产进行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那么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便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对于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从该自然月份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纳税人就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样地,对于被政府征用的非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的那个自然月份的次月起,纳税人也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意外死亡三人政府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遭遇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幸伤亡情况下,您有权通过购买相关保险来获得经济赔偿;
若您并无投保,也可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可行途径。
然而,对于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三人的严重事件,原则上应被视为情节极其恶劣。
在此类案件中,存在“未能按照规定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故意延迟报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将依据具体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北京2024年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将在2024年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关键领域的关注:
1.规划与改造标准的明确:
我们有望看到更为细化和具象化的城市更新规划指标的出台,其重点在于强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减轻污染以及实施智能化改造策略。
2.居民参与性的深化:
预计将会加大力度提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参与度及意见反馈机制的完善程度,从而确保改造项目能切实满足广大居民的实际需求。
3.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我们将致力于探索各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其中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模式,以及债券发行等金融手段,以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庞大资金需求。
4.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
我们将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持续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以确保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都能得到基本的居住需求保障。
5.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视: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我们将特别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妥善保护,同时也会努力在改造完成后的社区中传承并弘扬当地独特的文化特色。
6.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加强:
新的政策导向可能会更加强调改造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以推动实现绿色改造的目标。
7.政策支持与激励措施的延续:
我们预期将继续为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利益相关方提供政策层面的支持和激励,这其中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等多种方式。
8.质量监管体系的健全:
我们将着力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力度,以确保改造工程的安全性、高质量以及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例》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补偿安置优先、居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确保棚户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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