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决定权包括以下内容:一、选择治疗的方式、机构等;二、选择是否接受某项治疗项目,病危情况下除外;三、拒绝指定的药品、检查等;四、拒绝非医疗性质的活动;五、选择出院时间;六、自主选择指定的专家;七、有权转院治疗,但危急的情况下要签书面文件;八、有权接收外界信息;九、有权捐赠遗体;十、其他依法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