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正面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情形,只是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因此通过证明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就可以来否认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其次是出于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最后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虽然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但是也是夫妻共同使用的债务,比如进行家庭经营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