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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意见,意见规则的例外和不足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1-03-22 云南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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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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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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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包括哪些?
对于法律推定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须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又由于自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因而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他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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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后如何解除取保候审关系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之解除程序,以下为详细步骤阐述如下: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提交申请,表达撤销原取保候审的意愿。
其次,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对这些请求进行认真且严谨的审核,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证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步,案件承办人需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过办案单位的严格审查与批准之后,办案人员会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完成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最后,办案人员将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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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思是什么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取的证据。强调证据取得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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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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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意义何在?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意义在于有利于严肃执法、保障判决公平及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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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取保候审之后多久解除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因此,若在一般情况下,超过此期限并且不再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取保候审应予以解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公安、检察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受指控犯罪之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而实施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进行期间,并不允许擅自中断或停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诉及审判工作。
如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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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能多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律师参与案件调查与处理的频率是不受限制的。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会晤以及通讯联络。当辩护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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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见证据,我国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
证人在其直接感受到的事实的基础上,推论争议事实是否存在,法律上称为意见,证人以此推论所作的陈述,称为意见证据。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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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应遵循如下指引:
首先,必须注意对案卷资料及其他依法不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其次,不得允许非律师参与会见,更不得邀请当事人家属共同参与会谈。
第三,严禁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以及物品。
第四,不得协助当事人提供任何关乎案件线索的内容,包括所谓的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线索。
第五,不得允许当事人利用律师的手机对外进行通话联系。
第六,严禁与当事人采用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七,在与当事人沟通时需特别注意言辞表达,切勿教导或引导当事人如何表述事实。
第八,严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案件疏通或者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第九,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对待。
最后,建议避免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次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着重强调的是,辩护律师的会见频次并无具体的规定或限制。
此外,这种律师与涉嫌犯罪人员之间的会面过程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监督或监听。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在刑事嫌疑犯被移送至拘留所接受审理之前、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逮捕批准之前、案件调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前、检察院提出质询要求之前以及正式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都需要迅速地前往监狱,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通过这次见面,他们将向其提供必要的辅导咨询服务,详细说明案件的证据情况,并指导他们如何正确地面对诉讼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够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以期取得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判罚结果。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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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区分为行为证人(也有人称外行证人或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并规定证人必须以口头方式出庭作证,并且所陈述的证言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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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帮信罪的几种常见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办理完银行卡和电话卡之后,立即将其出售,手法相当直接且粗犷。
2、向外界提供包括银行卡和信用卡在内的多种结算账户供他人使用,同时从中获取相应的佣金收益。这种情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画面:行为人被陌生人邀请至异地,在其他不法分子精心安排的商务车上,他们会迅速地收集行为人的银行卡及手机,随后自行进行操作,整个过程全部在这辆车上快速而隐秘地完成。事成之后,犯罪团伙仅会在行为人的卡内留下少许余额作为酬劳,并将行为人立即驱逐出车辆。
3、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并不会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而是全程亲自操作。
然而,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所转款项的真实来源并不清楚,有些甚至会被欺骗说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平台等机构提供服务。行为人仅仅是根据上线的指示进行转账操作,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4、为他人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从而实现洗钱目的,并从中收取佣金。
5、为他人提供代缴电话费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然而,实际上这些资金的真正来源却是电信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毕节市刑事会见律师收费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未牵涉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的委托事项中,我们收取的基本费用为每宗800至10000元不等;
然而,如果委托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争议和处理,则需要支付每宗基础服务费1000至2000元。当争议涉及的财产标的额超出1万元时,将会根据如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进式的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而对于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则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委托事项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收取1500至12000元不等的基本费用;而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若委托事项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将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基本费用;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将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基本费用。若委托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西安本地会见律师费用怎么收取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未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情处理:
根据每宗案件具体情况,收费金额在人民币800至10000之间浮动;
(二)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需首先支付基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至2000元/件。当争议财产标的总价值超出人民币1万元时,则须按照以下相应计费比率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计费比率如下: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而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1元的部分,则仅收取0.5%至1%的费用。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则收费金额在人民币1500至12000元之间浮动;
如若涉及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二)在审判阶段,若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则: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收费金额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收费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浮动;如若涉及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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