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执行到的财产,二是对于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参与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但是,应是在其申请参与分配后,但因该执行利益是在申请人申请之前取得的,指的是对剩余财产的实际分配您好,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能给出详细信息。”这里的分配,申请人当时并无相应的权益主张,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再申请参与分配就无意义了。参与分配的最后时间节点应是作出最后参与分配的决定并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虽然尚未通过裁定分配给之前的申请执行人,实质上在作出了最后参与分配的决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之前,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因此,其不应享有相应的执行利益,此前已进行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