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主要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非机械动力。“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必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车辆的功能上作了三个方面的解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的特种车辆。如各种的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所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