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纠纷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辅助者,如地接社等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司机与赵某之间的人身权侵权关系。前述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因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司机是否是第三人呢?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六项:“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纠纷中司机和大客车均不属于旅行社,司机是实际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人员,因此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而不是第三人。司机在驾驶中操作不当,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对赵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赵某既可以因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旅行社或司机所在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对于受害人而言在举证方面更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