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区分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物是由各彼此相对又相互毗连的部分(单元)有机构成,各部分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含占有人)所有(含占有)。这种建筑物构造和权利归属上的特点,导致各部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对所有部分(含专有和共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会相互之间发生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和其他行为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建筑物顶层平台和地下的空间开发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建筑物顶层平台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采光、通风、美观和现有的整体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该平台,无权建设任何建筑物。储存室、地下室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通风、美观和现有的整体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该地下建筑,无权挖掘和进一步开发该地下建筑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