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调解开始的时候应该强调一下调解纪律,因为原、被告因为发生纠纷来到,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当事人激动起来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场面无法控制,在强调纪律以后,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约束力加强,在实践中效果比较明显。调解纪律主要是包括发言顺序、发言用语和不良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比照开庭的程序,要求原、被告按顺序发言,提示一方当事人发言时,他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插言打断,发言时使用文明用语,遇到当事人发言时使用侮辱性、谩骂性语言要及时制止。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外地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经常谩骂、殴打女方,女方感觉没有安全感,在双方调解的那一天,女方带了五名彪形大汉作为娘家人参加调解,双方见面后剑拔弩张,形式一触即发,调解开始时本人先强调纪律,重点强调违反纪律的后果,在调解开始以后,双方一直都比较冷静,五名娘家人自始至终都按安排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无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