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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转租,承租人应该怎么办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24 黑龙江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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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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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终止效力】原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该怎么办?
    问:甲乙签一铺门合同,乙分租给丙并签订合同。如果甲乙终止合同(乙方未按时交租给甲方,合同期未满),丙方合同是否还有效。应该如何处理或赔偿。
    答:如果乙与甲的合同约定不能转租或乙方转租给你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认可和同意,你与乙之间转租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合同成立时就无效,没有任何约束力
    问:因乙方是五层楼几万方的承包人。且甲方已同意乙方在合同期有效内有出租权。现因乙方有几个月未交租给甲方故甲方要上诉并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合同终止,我方的合同是否还有效,请问我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谢谢!
    答: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即原租赁合同是转租合同的前提条件,同时也对转租合同起着制约作用。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人拖欠房租,出租人依法终止租赁合同,则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但是如果转租合同的终止是因为转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次承租人可要求转租人负违约责任。另外,由于转租合同是经房主认可的,甚至房主还参与了收益分成,因此房主对保障实际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负有连带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在转租协议终止后与房主直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须以终止转租合同为基础。房主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新租赁合同也可超出原转租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如变更租期等。
    全文
    13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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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终止场地租赁合同该怎么赔偿
如果双方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如何赔偿那么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赔偿。租赁合同是进行租赁活动时,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成功后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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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转供电服务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转供电服务系指电力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电力供应,而需经由其他电力供应商负责转移并予以供应之情形。
针对转供电服务的收费标准,详情如下所示:
1.转供电服务于居民端用户之电费定价为每千瓦小时人民币0.604元。
2.工商企业终端用户则依据其经营性质被划分为大型工业及普通工商企业两大类别,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两套方案:
(1)对于已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其应按照用户所在电压等级所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2)对于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其应按照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购买电力的平均价格来支付相应费用。
电费收取标准等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每月所缴纳的总电费除以总购电量。
此外,转供电主体自身所需的电力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而公共区域、共用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电力费用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等则将由物业管理费、租金收入或公共收益等渠道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这时便需要实行行政复议中止措施:
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是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确定好是否要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
其次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发挥正常的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他们也还未决定由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替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再者就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解散,但还没有确定好哪些人将承担起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的话,也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
最后,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同样需要实施行政复议中止。
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另外,如果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又尚未审结,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况,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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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终止协议范本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1、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2、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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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国有土地出租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过程中,相关法律规范对出租行为提出了如下严格的要求:
首先,若土地使用者未能遵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条件进行投资与土地开发工作,则该行为将被视为违法,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
其次,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共同签署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出租的情况下,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出租手续,以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从武汉到北京上班社保要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实现您在北京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愿望,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您应在北京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并开始参保缴费;
其次,如果您是个人就业,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请求将您在原参保地点所参与的养老险和医疗险进行转移以及接续;
若您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此时则需通过单位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这一申请,同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些材料的开具都可以在原参保地获取。
在此之后,只要您的申请被批准为有效,即视为符合转入条件。
那么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邮寄送出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当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这份联系函之后,就会开始着手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迁移事宜,以及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然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部门发送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抵达北京之后,您只需要等待企业入账,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依据收到的信息表来连接您的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账户,同时也会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您本人有关办理进度的消息。
当所有步骤全部完毕,即标志着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流程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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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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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跑了无伤我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一个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后逃离现场,基于受害者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改变。
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若受伤害程度尚未到达轻伤及以上级别,那么,主要涉及到的会可能是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严重殴打他人或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从五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的拘留,且需缴纳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若情节较轻,则可能只被处以五个工作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若情况严重,则可能会被处以十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
第二,犯罪客体,即社会秩序;
第三,犯罪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
至于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殴打他人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寻衅滋事则主要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其次,行为的起因各异,殴打他人通常是由于纠纷引发,而寻衅滋事则多为无理取闹、无端挑衅,寻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身不良心理需求;
最后,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而殴打他人的行为相对较为单一。
总的来说,派出所会对违法犯罪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若确认未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会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拘留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但若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接下来便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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