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广义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括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生活噪声等。这里所说的“噪声”,仅指社会生活噪声,即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了二档处罚:一是,处警告。噪声的危害与其他对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就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法律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二是,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指出的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如果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则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处罚的标准依据其他法律确定的标准执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