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做人要诚信,的判决都不履行,谁还敢信你,有能力不履行,就会纳入黑名单,限制消费、出行,后果很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