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如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先生这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期限与实际履行期限一致,不存在迟延履行行为的,则适用第一种情形。
因房屋买卖未成交,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中介费,但需向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及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