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实际上,慈善捐赠中约定捐赠用途本身可以视为对捐赠附加条件,捐赠人可以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监督并确保捐赠能够实现慈善目的。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赢得那个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们提讼。《慈善法》第十五条对禁止附加的条件作了规定,即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