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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名词解释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1-03-25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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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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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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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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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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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书
写清申请人姓名(单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事由,表明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情况概述,总结陈词,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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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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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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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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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信用卡严重催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遇到信用卡逾期情况而受到追讨时,应当尽快偿还所欠款项;
若因暂时经济困难导致无法全额还款,您可尝试与发卡行协商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推迟还款日期;
如实在无力承担全部债务,建议寻求与发卡行的个性化分期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保持积极良好的交流态度,同时展示出自身当前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从而提高协商成功的概率;
第四点,请立即归还逾期未付的欠款,如若暂时无力支付全额账单,也需优先偿还其中一部分款项以便缓解压力。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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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特点是什么?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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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预告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若要成功办理预告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所示: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可进行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动产权转移的请求权;
2.不动产权消灭的请求权;
3.不动产权变更的请求权;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3.相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例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等。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以及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的现实状况,对于国有土地的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行为。
通过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使得任何可能妨碍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均属无效,从而确保未来正式登记的顺利实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了保障未来能够实际行使物权,依照约定向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针对尚未竣工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此来限制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从根本上看,预告登记旨在为开发商销售期房并提升资产周转效率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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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时,可以向票据支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最高的时间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在公示最高期内,不能转让票据,权利发生转让后该票据权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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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窃罪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案件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首先是对犯罪现场进行详细勘察;
其次是收集和提取相关证据;
接着是对被盗物品进行价值评估与分析;
再者是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问;
然后是展开调查工作以确定罪犯身份;
最后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
第二,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第三,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治安拘留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听证程序如下: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书记员须妥善清点核实参与人的出席情况,确认各方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书记员应向与会者宣布听证会的相关纪律以及各方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向主持人汇报听证会已准备就绪,可正式启动;
再次,听证主持人需向全体参会人员介绍自己以及书记员的身份资质,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关于回避的请求。
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则听证主持人应立即宣布暂停听证,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等待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对于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请求,则由听证主持人现场做出决定。
对于被驳回的回避请求,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接下来,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所关注的具体议题、案由,并详细解释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和宗旨后,由案件调查人阐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可能实施的处罚方案;
随后,当事方可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自身观点进行陈述和辩护;
紧接着,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将进行质证环节,之后进入辩论阶段;
其他听证参与人如第三人、证人等也将有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
最后,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须尽快完成听证报告书的撰写工作。
听证会作为一种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其职责在于发挥安全阀门的作用。
因此,行政处罚听证所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做出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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