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由谁管辖
首先,民事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为被告所在地。如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是对夫妻不在同地居住提起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即原告所在地管辖。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您如果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先,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而您的住所地在南开,由南开受理您的离婚诉讼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最后,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管辖。假如您和您的妻子都提起离婚诉讼,由最先受理的管辖。如果您已提起离婚诉讼,业已受理,您的妻子仅是对受理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管辖权异议不会得到的支持。
二、哪些情形下法官会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离婚诉讼,如果双方育有孩子,那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下孩子的意见是法官们着重考虑的,有时甚至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的作用。王芳律师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为大家做了以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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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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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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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