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能够判定为轻伤,要根据事实上伤情才能够确定。根据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如果当事人对重伤的判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够向公安机关提议再次判定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进行再次判定:1、判定流程违法或者违背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判定组织、判定人不具有判定资格和要求的;3、判定人有意作虚假判定或者违背回避限定的;4、判定意见依据明显不够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6、其他应当再次判定的情形。但至于在再次判定后,可否能被判定为轻伤,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由判定组织体检后才能够确定。《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判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判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判定意见有异议提议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判定意见有疑义的,能够将判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议意见。必要时,询问判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应当增加判定:(一)判定内容有明显漏掉的;(二)发现新的有判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判定证物有新的判定要求的;(四)判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不能确定的;(五)其他需要增加判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作出不允予增加判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应当再次判定:(一)判定流程违法或者违背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判定组织、判定人不具有判定资格和要求的;(三)判定人有意作虚假判定或者违背回避限定的;(四)判定意见依据明显不够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再次判定的情形。再次判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判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作出不允予再次判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