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2年的法定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剥夺。《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纠纷中,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采取上述格式条款方式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2年法定利益限定为10日,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故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赔偿,应赔偿赵某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