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
1、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继子女; (6)孤儿。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