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例如:王某申请认定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