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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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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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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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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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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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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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