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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1-03-27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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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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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适用范围不同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3、造成的后果不同
    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4、免责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或仲裁机构决定。
    全文
    13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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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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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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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情势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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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拆迁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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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邀约行为以及邀请状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范畴内存在着显著差异。
邀约行为特指当事人期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愿表达,而这一意愿必须具备以下三点重要特性:
(一)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需要详尽且具有明确性;
(二)其应当明确表明,一旦被邀约方作出答复并对此表示接受,那么邀请方便将受到这个意愿的约束力;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反之,邀请状则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邀请,以期邀请他人向自我发出邀约,在其性质上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目录等都属于邀请状的范畴。
然而,如果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满足了邀约行为的所有必备要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邀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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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否可以撤销合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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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调解之后所达成的,具备着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自动拥有了如同民事合同般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内容。
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力约束,也未触犯到国家、集体、第三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调解协议便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需要变更法定事由等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赋予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这一协议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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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造成的后果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适用该原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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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证更名为夫妻另一方独有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要求,针对该问题需逐个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与审慎分析。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前备妥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副本、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凭证以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然后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变更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手续费以完成产权变更。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向工作人员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由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
(4)能够证明房产实际变更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可能需要的辅助性材料。
另外,若涉及已办理按揭贷款的房产,则需特别注意此类房产在未偿还完贷款前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且贷款人亦不得擅自更改。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在办理房产证变更时增加公证程序。
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至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如已离婚,可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办理),明确约定房产及贷款归属,离婚后男方无权再行主张任何权益,而女方则有义务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协助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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