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打假人超市,恶意假打被判赔
10月10日,李某在该超市购买了牌咸味黄油。“其中有一块显得特别旧,我随手拿起一看,过期了。”该黄油生产日期是9月2日,保质期至9月2日。为此,李某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还货款3
1.3元并赔偿1000元。
该代理人还称,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没有从防盗入口进入,而是绕了五六米远,从另一个没有防盗装置的入口进入。由此也能推断,黄油是自行夹带的,绕行是为了避免上面的磁条报警。从视频可以看到,李某手持一块黄油至收银台,完整的购物小票上方加盖红字“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太阳宫百盛”,黄油的外包装一侧还贴有防盗磁条。
3月7日,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法官支持李某索赔1000元的诉求。但李某裁掉一部分小票的行为属于篡改证据,故对李某罚款3000元。
商家应警示“假打”
消费者维权也要守法、守规矩。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向提交了篡改过的证据,隐藏了相关案件事实,属于向作出不实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据悉,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还表示,有的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假打”现象,商家需要证明商品不是其销售的,难度很大。因此,法官提醒商家要加强警示义务,提升技术手段留存好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