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审结一起由于婚外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A赔偿原告B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000元。 单身女子B与已婚的A发生了婚外恋。2004年8月,B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B随即进行了手术,A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在B的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B出院之后,A拒绝履行承诺。 审理认为,原告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意或过失)。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被告A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