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置换前后,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签订置换协议;履行垦复协议(需垦复的地块);制定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地块原则上控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内;乙地块办理手续和甲地块原办理的手续相一致(同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业务办理类型)。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更加严格,该土地的置换需要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2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方可进行。